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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辦法》明確規(guī)定,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,應經省監(jiān)管部門審查批準、頒發(fā)經營許可證。未經批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(yè)務,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。首 次頒發(fā)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。未經批準,擅自在公司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,將有可能被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金額方面,“辦法”中規(guī)定,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,一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。對近兩年監(jiān)管評價和信用評級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,可以適當放寬其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占凈資產的比例,但最高不得超過15倍。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 融資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除金融產品發(fā)行擔保以外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,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%;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除金融產品發(fā)行擔保以外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,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%;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貸款擔保和金融產品發(fā)行擔保等融資擔保責任余額,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30%。
而融資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,限于國債、金融債券、大型企業(yè)債務融資工具等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,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%的其他投資。對近兩年監(jiān)管評價和信用評級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,可以適當放寬其他投資占其凈資產的比例,但最高不得超過35%。(張超 本報記者 楊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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